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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舒城县在沪创业者协会联系方式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都会路1699号全方位科技园10号楼
电话:021-67625656
传真:021-67757878
Mail: 450469527@qq.com
协会章程

 

安徽舒城县在上海人才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安徽舒城县在上海人才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安徽舒城县在上海人才协会是在上海的安徽舒城人士创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联合性非营利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互助、同赢、共荣。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会址:上海市闵行区都会路1699号全方位科技园10号楼。

网址:www.anhuishucheng.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业务范围是:

(一) 广泛联系海内外侨胞和安徽舒城籍工商业界人士,加强信息交流,介绍投资意向,引进资金、技术、人才,促进全方位合作,为有意在上海发展的舒城籍人员牵线搭桥。

(二) 大力弘扬龙舒儿女“爱拼才会赢”的精神。

(三) 加强会员间团结、友爱、互助、爱国、敬业、守法教育,不断提高会员素质。

(四) 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在会员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五) 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商品等信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为会员提供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交流、培训、投资等服务。

(六) 开拓投资渠道,帮助会员增强发展能力,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七) 在国家法律规定许可内组织会员举办或参加各种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考察访问,帮助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八) 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积极参与并办好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在上海的安徽舒城工商业界人士承认本章程,遵照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体工商户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并执行本会章程;

(二)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 持有上海市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第九条 协会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 由秘书处审核,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 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享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正当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提供帮助;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协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与本会保持联系;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上海、舒城两地经济交流合作等方面的信息资料;

(六) 维护本会荣誉。

第十二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知名人士为协会顾问或名誉职务。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或修改章程,通过会标设计方案;

(二) 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本会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提出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建议;

(七)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办理会员大会通过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通常由会长召集或主持,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负责监督本协会的财务管理。理事会成员及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秘书长为专职;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任期年限,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 对各机构负责人有提名权;

(三) 对协会重大事宜有决策权,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出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理事会决定;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按规定缴纳的会费;

(二) 接收会员、企业和有关人士的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半数以上会员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和对外借贷。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用款计划必须提请理事会商讨,由监事会审议决定,保证用款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安徽舒城在沪创业者协会 2004 年 6 月 28日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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